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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xx诉被告马x、马xx、马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董xx。被告马x。被告马xx。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诉被告马x、马xx、马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  徐晓华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