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xx诉被告马x、马xx、马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董xx。被告马x。被告马xx。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xx诉被告马x、马xx、马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 徐晓华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