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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志本诉黄建国、马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64号原告陈志本,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黄建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被告马泽群,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本诉被告黄建国、马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本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建国所有的房屋,对被告马泽群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建国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告马泽群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期内,被查封财产交由被告予以保管,保管期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或造成财产损失,如果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