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利平、阳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利平,阳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社理事长。被告陈利平。被告阳美香,系陈利平之妻。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利平、阳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陈利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利平、阳美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财产保全费46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克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刘克勤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