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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利平、阳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利平,阳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该社理事长。被告陈利平。被告阳美香,系陈利平之妻。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利平、阳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无法找到被告陈利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利平、阳美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财产保全费460元,共计760元,由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克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刘克勤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