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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子林与被执行人叶章钦、福建省正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林晖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子林,叶章钦,林晖,福建省方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连子林,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叶章钦,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林晖,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方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叶章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章钦、林晖、福建省方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叶章钦、林晖、福建省方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启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