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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曹京宾与宋祥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京宾,宋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005号申请人曹京宾,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宋祥民,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祥民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林庄御苑小区16号楼XX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