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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武宇宙,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靳某。被告张某丙。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