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河北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居美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居美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居美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艳玲。河北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居美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栾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07栾民初字第19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被执行人河北居美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修理重做,因被执行人河北居美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其行为,应对该工程需修理重做行为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区人民法院的2007栾民初字第197号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