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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宋传富与商淑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商淑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宋某,男,生于1974年2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胜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淑清,女,生于1970年9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宋某与被告商淑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胜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淑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打工时相识,200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3日生女儿宋爱欣。婚后被告没有真心与原告共同生活,两人也一直无法交流和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5月被告抛下年仅二岁的女儿离家出走,2014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未和好。我与被告分居已满二年,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商淑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系聋哑人。原被告2000年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3日生女儿宋爱欣,原被告均系离婚后再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加之不能正常交流和沟通,有时发生矛盾。2013年5月被告带着与前夫所生子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未和好。被告离家后,原被告的女儿宋爱欣主要由祖父母照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导致被告离家出走二年之久未归,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商淑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宋某与被告商淑清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善旭人民陪审员  郑 萍人民陪审员  宁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