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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应国龙与陈红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应国龙。委托代理人:谢曙峰。被告:陈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国龙诉被告陈红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应国龙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贾桂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