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应国龙与陈红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应国龙。委托代理人:谢曙峰。被告:陈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国龙诉被告陈红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应国龙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贾桂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