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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0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2003年8月14日因盗窃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6月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⑴、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临海市杜桥镇九华村1-102号、2-33号新房做油漆工期间,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周某的家用电线各2卷。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531元。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返还被害人。⑵、2015年4月初一天傍晚,被告人刘某甲来到临海市杜桥镇独木堂村1-25号,窃得被害人金某足停放在门口未拔钥匙的绿佳牌电动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8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⑶、2015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临海市杜桥镇金星村君宝眼镜厂,窃得被害人ALQAMAR(巴基斯坦籍)停放在厂内未拔钥匙的红色轻捷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2元。⑷、2015年5月初一天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临海市杜桥镇南大路农贸市场门口,以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的灰色电动车1辆,后销赃得款700元。⑸、2015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来到临海市杜桥镇杜东路123-2号吕春香烟店南侧弄堂,以液压钳剪断大锁后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毛某停放的奔的牌电动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1元。⑹、2015年5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来到临海市杜桥镇洪家村桥头往南在建房屋处,以液压钳剪断大锁后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的灰色绿佳牌电动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2元。⑺、2015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来到临海市杜桥镇下八年村公寓一楼,以液压钳剪断大锁后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刘某乙停放的红色绿佳牌电动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5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5元。⑻、2015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来到临海市杜桥镇蓝庭宾馆门口,以扳断龙头锁、搭线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乙停放的灰色奔的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⑼、2015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来到临海市杜桥镇小商品南门停车场,窃得被害人罗某停放的枣红色绿玥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4元。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返还被害人。⑽、2015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来到临海市杜桥镇府前街苗颜坊专业祛痘店门口,以扳断龙头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停放的宗申牌电动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说明书及收款收据复印件、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甲、ALQAMAR、张某乙、金某足、刘某乙、黄某、李某、毛某、罗某、陈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屈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