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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温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759号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张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铎,男,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被告温泉,男,现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少军审 判 员  孟宏伟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