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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6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欧治书与胡志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治书,胡志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394号原告欧治书,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胡志红,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治书与被告胡志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治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治书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治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欧治书承担。审判员  王霭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