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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勇与莫勇、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231号申请人徐勇,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莫勇,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周红,女,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因申请人徐勇与被申请人莫勇、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莫勇、周红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卢家伟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办公用房(业务件号:)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莫勇、周红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住宅(业务件号:)在价值8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卢家伟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办公用房(业务件号:)在价值8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奇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