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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汀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2013年11月11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4月24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被控容留他人吸毒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5日以汀检公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范礼祥、代理检察员傅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打工的长汀县汀州镇商业城“改朝换代”理发店房间内,用自制“冰壶”吸食冰毒的同时还容留童某某(被强制戒毒)、魏某某、袁某某三人共同吸食冰毒,随后三人离店至万隆宾馆住宿。同日10时许,长汀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民警在长汀县大同镇黄屋村万隆宾馆301室查获童某某、魏某某、袁某某三名吸毒人员。经长汀县公安局现场检测,童某某、魏某某、袁某某的检测样本均呈冰毒阳性。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童某某等三人因吸毒被公安查获后外逃。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已怀孕二十四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长汀县汀州医院出具的超声检查报告单等书证,证人袁某某、童某某、魏某某的证言,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检测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被处以行政罚款,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怀孕的妇女,依法应当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靖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程千远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