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桂荣与西安博世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刘耀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荣,刘耀平,西安博世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荣,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耀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博世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利,住所地户县秦渡镇千王村。本院在执行陈桂荣与西安博世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刘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40元、执行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对以上之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恢字第00126号案件之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