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责人叶裕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平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干银菲。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以被告XX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禾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8元,依法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