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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天胜与江山市荣伟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847号原告:刘天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爱娟。被告:江山市荣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胜与被告江山市荣伟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胜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1324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2469元,由原告刘天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利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