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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荣兰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兰,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荣兰,女,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广厦城。委托代理人廖永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庹路西城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莫新耀,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兰与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荣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荣兰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