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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任金和与彭大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和,彭大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任金和。委托代理人王磊,阆中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大俊。原告任金和与被告彭大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650元,由原告任金和负担。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