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广东与肖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东,肖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91-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东,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肖文明,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李广东与肖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059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肖文明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李广东借款本息35000元。李广东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肖文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肖文明之妻张某(身份证号342122196308090286)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肖文明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文明之妻张利华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二、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0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