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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琼玉、贾淼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琼玉,贾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雷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琼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贾淼,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琼玉、贾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金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