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仝廷河诉拓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8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仝廷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拓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仝廷河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仝廷河于2009年6月19日进入拓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泓公司)工作,任业务经理。2013年11月19日,仝廷河离职。当日,以仝廷河为乙方、拓泓公司为甲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该合同内载:“……一、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承诺: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1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1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3、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1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1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及贸易……(二)甲方承诺: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总额确定为贰拾玖万贰仟零伍拾元,双方了解,补偿费应按月支付,但鉴于双方特殊情况,双方一致同意补偿费一次性支付,并以本合同附件所列货物作价支付。……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1)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还甲方。……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2)、(3)款所列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仝廷河与其妻子作为出资者于2013年11月18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毕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轴承销售。拓泓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仝廷河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500,000元并停止经营轴承业务。该会裁令仝廷河支付拓泓公司违约金500,000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仝廷河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原审认为,仝廷河与其妻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的经营范围与拓泓公司的经营范围确有重合,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虽然***的工商登记注册成日期为2013年11月18日,而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日期为2013年11月19日,但仝廷河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将其已成立***的情况告知拓泓公司,仝廷河离职之后亦未从***退出。据此,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并结合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仝廷河确已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仝廷河表示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予以调整;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遂结合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酌定后判令仝廷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拓泓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50,000元。仝廷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拓泓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仝廷河诉称,首先,***成立于2013年11月18日,早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的日期;其次,***成立以后并没有营业。所以,其无需支付违约金。拓泓公司则不接受仝廷河的上诉主张。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当然的竞业限制的职责。仝廷河与拓泓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1月19日终结。***于2013年11月18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包括仝廷河实施的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等在内的前期筹备工作,均发生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仝廷河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忠诚义务。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同时,仝廷河既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拓泓公司;之后亦未退出***,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是否实际经营一节,并不是衡量违约与否的要素。所以,仝廷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判定的违约金合理,本院一并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仝廷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