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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庄智良与陈国权���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智良,陈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庄智良。被执行人陈国权。关于原告庄智良与被告陈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智良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借款242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757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在舟山润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及相应分红收入,但该公司现无可供分配的利润,无法提取相应的分红收入。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邱国���审 判 员 李 向 锋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齐 培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