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行辖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大科、索花芬诉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辖字第205号孙大科、索花芬诉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