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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行辖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大科、索花芬诉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辖字第205号孙大科、索花芬诉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