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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何生水与苏棉花、苏伟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94号原告何生水,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双枪,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伟白,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棉花,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水与被告苏伟白、苏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生水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生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何生水负担。代理审判员谢坤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