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1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禾佳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盛世家具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禾佳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安徽盛世家具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10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禾佳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飞,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盛世家具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兵。本院的(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盛世家具装备有限公司的收入24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宗虎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