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峰诉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04号申请人李峰。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进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李峰诉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雅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