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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喜萍与洛阳上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洛阳上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9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洛阳上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洛阳上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