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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克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河南电视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文,贵州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信勇,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河南电视台。法定代表人王少春,台长。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骞,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程克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河南电视台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程克以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河南电视台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程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程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刘红军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