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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戴杰米JAMIE T MIDDLEKAUFF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戴杰米JAMIETMIDDLEKAUFF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少民初字第22号原告姜某,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金羽茜,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杰米JAMIETMIDDLEKAUFF,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姜某与被告戴杰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的委托代理人金羽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杰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戴杰米2007年8月24日在天津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戴辰伊。因原、被告之间文化背景不同,性格不合等原因,2011年11月16日双方在天津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由于女儿系美国国籍,需要确定扶养人。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姜某与被告戴杰米所生之女戴辰伊由原告抚养。被告戴杰米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4日,原告姜某与被告戴杰米在天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1日,原、被告育有一女戴辰伊(美国籍)。2011年11月16日,原告姜某与被告戴杰米至天津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子女抚养事项,女儿由女方姜某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戴杰米全部负责。男方每月1-5号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女儿戴辰伊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另查明,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现登记为戴杰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护照、医学出生证明、离婚协议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抚养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一种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姜某与被告戴杰米离婚后,对女儿戴辰伊的抚养问题明确约定已由女方姜某抚养。现原告要求确认女儿戴辰伊由其抚养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姜某与被告戴杰米所生之女戴辰伊由原告姜某抚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姜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戴杰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晓燕审 判 员  朱 强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