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与曾伟、竭鸿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曾伟,竭鸿生,林仁焕,方炜烘,龙岩市宏君源养殖有限公司,竭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人民路北侧亿兴苑1层4-5号店。代表人黄燕,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素英,女,系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曾伟,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竭鸿生,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仁焕,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方炜烘,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宏君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黄庄村老森岭。法定代表人竭胜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竭文彬,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与被执行人曾伟、竭鸿生、林仁焕、方炜烘、龙岩市宏君源养殖有限公司、竭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61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曾伟、竭鸿生、林仁焕、方炜烘、龙岩市宏君源养殖有限公司、竭文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借款本金149179.3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炜烘在本院有两个案件,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转来方炜烘执行款172586.38元。扣除诉讼费案3865元,剩余168721.38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与另案(2015)龙新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同意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115811.38元,另案申请执行人分得5万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