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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友艳与刘海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艳,刘海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868-2号原告:黄友艳(又名黄艳),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海海,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艳诉被告刘海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黄友艳负担。审 判 长  苏志元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