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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重庆俊帆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桂溶,张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愿,何桂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525号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二街3号附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9499-7。法定代表人赵天波,经理。被告张愿,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何桂溶,女,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愿、何桂溶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