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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金成慧、祁来喜与祁来喜、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慧,祁来喜,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02号原告:金成慧,务工。被告:祁来喜,职工。被告: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慧与被告祁来喜、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金成慧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成慧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成慧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