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樊绪林与姚进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绪林,姚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樊绪林,男,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虢王镇。被执行人姚进安,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薛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1日制作的(2014)富平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樊绪林与被执行人姚进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63800元,诉讼费69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进安外出打工,银行查询无存款,无房产、车辆信息登记情况,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有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立新案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