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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二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安徽天丰种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安徽天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7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安徽天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利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安徽天丰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