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昌金与薛昌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12-1号原告陈昌金。被告薛昌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金与被告薛昌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薛昌凤已故孙子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冷水营业所有存款43482.72元。为保证案件判决后顺利执行,有必要对该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昌凤已故孙子胡某某分别于2009年7月24日、2014年6月14日和2015年2月27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冷水营业所储蓄的存款43482.7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清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