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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艳萍、丁述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萍,丁述峰,杨林南,徐君伟,李波,齐清梅,刘杰,陆贝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603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文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艳萍。被告丁述峰。被告杨林南。被告徐君伟。被告李波。被告齐清梅。被告刘杰。被告陆贝贝。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萍、丁述峰、杨林南、徐君伟、李波、齐清梅、刘杰、陆贝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