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谢玉新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玉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21号罪犯谢玉新,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2)赤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玉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36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谢玉新没有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月十日作出(2002)内刑一核字第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02年10月10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十二作出(2005)内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玉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作出(2007)内刑减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玉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〇一一年五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〇一四年二月四次作出裁定,共对罪犯谢玉新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谢玉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玉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88分。该犯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42.1分,记功4次,二〇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谢玉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玉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