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执他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公司与赵建华、X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中执他字第0001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叶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娜,系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韩峰,系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职工。被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卢桂荣,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4日,系赵建华之妻。被执行人XXX,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华、XXX融资租赁合同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3)沪仲案字第1425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赵建华、XXX未自觉履行,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建华、XXX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实,确认被执行人赵建华、XXX拖欠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2606元及仲裁费825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从今年11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直至偿还清欠款为止。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142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鱼晓军审判员 郭 芳审判员 马启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正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