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中行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桂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百中行终字第80号上诉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大旺路1-1号C区**座。法定代表人周明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旗,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安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法定代表人黄龙瑞,该局局长。行政负责人黄尚铁,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启国,广西凌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桂新。委托代理人李志成,百色市右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右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黄桂新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对该案件宣告判决前已与原审第三人黄桂新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撤回上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西百色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班百佐审判员 闭晟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