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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郝志国与卢卫青、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国,卢卫青,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郝志国。委托代理人王占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晓婷,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卫青。被告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安林路与东外环交叉路口东8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牛天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营业部,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天平路中段。负责人刘有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向飞,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志国诉被告卢卫青、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林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志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志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郝志国负担。审 判 长  刘庆生审 判 员  陈新玲人民陪审员  徐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