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湘晟贸易有限公司与陈金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73号原告:广州市湘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燕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祥杰,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楚欣,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仁,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陈益泉,住湖南省衡山县。原告广州市湘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仁、被告陈益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为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通过签署《钢材购货明细单》对供应钢材的数量、单价、金额等进行确认。截止2014年1月25日,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的货款本金和利息531082元未付。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4月2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值3501715元的钢材,以上合计被告应付的钢材款为4032797元。被告于2014年3月7日支付100万元,2014年4月18日支付50万元,2014年7月31日支付30万元。截至到2014年10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钢材款本金2232797元及违约金546375元未付。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签署《陈金仁超期欠货款利息计算表》对以上事实进行确认。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支付钢材款及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钢材款本金22327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10月31日为546375元;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540337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及两被告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2232797元;二、两被告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即2015年9月11日)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22327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2月10日起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为546375元;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本金2232797元为基础,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计算);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两被告履行完毕上述支付义务后,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银朝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