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万远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568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万远,无业。2009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德昭,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万远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甬鄞刑初字第5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万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万远及其辩护人李德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徐万远在宁波市江北区一棋牌室内赌博,输钱后向被害人杨某乙借款。后杨某乙索要欠款,被告人徐万远以还钱为名与杨某乙等四人驾车至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藕缆桥村泰豪商务酒店,随即出现十余人将杨某乙等人控制,并进入泰豪商务酒店三楼一棋牌房内商讨解决事宜。期间,被告人徐万远及随行人员对杨某乙进行殴打,致杨右手掌贯通伤,后强迫杨写下15万元的欠条,并用杨大众牌朗逸车作抵押,写完欠条后将杨等人释放。经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同月27日,高桥派出所民警发现该轿车已停在酒店后门停车场,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乙。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万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万远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辩护意见称,徐万远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以威胁方法索取被害人财物,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犯有敲诈勒索罪。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万远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有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郭某、杨某甲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辨认笔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在逃说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3)甬海刑初字第638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手机一部,抓获经过,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万远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关于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是侦查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认定上诉人采用暴力殴打、威胁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欠条、抵押汽车的事实,上诉人徐万远虽对此均予以否认,但其供述中关于作案地点、欠条的存在等供述与辩解,能够与上述人员的言词证据相印证,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的被害人汽车亦佐证了抵押汽车事实的存在,上诉人徐万远提出的被害人赌博出老千导致其输钱、其为索取赌债而与被害人交涉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上诉人徐万远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根据徐万远敲诈勒索的事实,对其作出的定罪处罚适当。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万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万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索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徐万远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上诉人徐万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奇辉审 判 员 钟培红代理审判员 潘效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礼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