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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顿大喜与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顿大喜,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868号申请执行人:顿大喜。被执行人: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立峰。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4868号顿大喜与宁波鼎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22651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83元、执行费240元。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因存在抵押,暂不宜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48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