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吕某,务工。委托代理人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魏崇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