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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马某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