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65号原告顾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承担。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代忠剑陪审员 边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