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某申请宣告欧某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欧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94号申请人何某,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欧某,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欧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何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何某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无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元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