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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郑美华、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华,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972号原告:郑美华。委托代理人:陈晔,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责人:严建英。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美华与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美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美华撤回对被告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25元,减半收取6062元,由原告郑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虞芳静